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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街**巷**号**街道**花园**栋**房),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2019年12月13日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下午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在祁东县潇湘路小刚夜市旁阶梯处贩卖300元钱的毒品麻古和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乙,其中麻古2粒、冰毒一小包,当日下午17时公安机关将吸毒人员陈某乙查获盘查后,18时许到被告人陈某甲家中将被告人抓获,并从其家中缴获毒品麻古物2.228g和冰毒疑似物0.286g,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送检毒品疑是物样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指认毒品照片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取样、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仁华

检察官助理:陈滔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2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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