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8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2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在长沙市雨花区*甲街道*甲小区大门外的**超市门口以人民币85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某5克大麻叶。

2.2020年7月14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在长沙市雨花区*甲街道*乙小区**栋**单元附近以人民币75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某5克大麻叶。

3.2020年7月25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在长沙市雨花区*乙街道*丙小区附近以人民币54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某3克大麻叶。

2020年8月11日晚上,民警在吸毒人员许某某的协助下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并查获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持有的用于贩卖的大麻叶15.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疑似毒品称重照片;2.TG通讯软件账号截图、TG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及比特币交易记录、微信号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搜查证、扣押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疑似毒品称重登记表、涉案财物集中保管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的现场检测报告、长公物鉴(毒品)字[2020]237号检验报告;6.人物辨认笔录、疑似毒品称重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贩卖大麻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小学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