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8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村**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2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在长沙市雨花区*甲街道*甲小区大门外的**超市门口以人民币85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某5克大麻叶。
2.2020年7月14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在长沙市雨花区*甲街道*乙小区**栋**单元附近以人民币75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某5克大麻叶。
3.2020年7月25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在长沙市雨花区*乙街道*丙小区附近以人民币54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某3克大麻叶。
2020年8月11日晚上,民警在吸毒人员许某某的协助下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并查获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持有的用于贩卖的大麻叶15.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疑似毒品称重照片;2.TG通讯软件账号截图、TG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及比特币交易记录、微信号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搜查证、扣押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疑似毒品称重登记表、涉案财物集中保管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的现场检测报告、长公物鉴(毒品)字[2020]237号检验报告;6.人物辨认笔录、疑似毒品称重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贩卖大麻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小学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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