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住农安县**镇**路**家园**栋**门**室,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7月31日,经刘某甲介绍,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在农安县合隆镇向荆某甲贩卖冰毒约0.8克,获利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甲、荆某甲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鹤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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