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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40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81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逮捕。

辩护人廖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发送贩卖淫秽视频的广告,招揽客户贩卖淫秽视频进行牟利,开始价格为1.88元人民币一部,之后价格陈某甲自定。2020年5月29日,举报人张某某在龙岗区横岗街道用手机与被告人陈某甲联系,分三次向陈某甲购买淫秽视频三十六部(其中六部视频损坏无法打开),共计花费人民币40.64元。2020年6月2日23时许,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民警在龙华新区景龙路汉堡王门口抓获被告人陈某甲。经鉴定,陈某甲贩卖给张某某的三十部视频均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经深圳市公安局鉴定,举报人张某某向警方提供的其向陈某甲购买的三十部涉黄视频属淫秽物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QQ和微信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卫平

检察官助理:李金民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6.随案移送涉案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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