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贪污、受贿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21972********,汉族,大学学历,**银行蚌埠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户籍所在地合肥市包河区********,现住安徽省怀远县******号楼**室。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蚌埠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11月27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执行拘留,12月9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0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事实

2010年1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银行怀远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时任该行市场部客户经理的周某甲、常某甲,采取报销个人消费的烟酒、茶叶、餐饮等发票的方式,数次侵吞公款合计17.1238万元。其中,2010年合计7.5748万元,2011年合计8.369万元,2012年合计1.18万元。

二、受贿事实

2006年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银行怀远支行副行长、行长,蚌埠分行副行长、行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办理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等地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1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至2012年,陈某甲接受蚌埠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贷款方面提供帮助,在春节、中秋节期间,先后10次收受刘某甲现金10万元。

2.2010年3月至10月,陈某甲接受**集团相关企业负责人汤某某的请托,为该集团在贷款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汤某某现金15万元。

3.2006年至2011年,陈某甲接受怀远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贷款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2次收受葛某某现金13.1万元。

4.2007年至2011年,陈某甲接受怀远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贷款方面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吴某某现金14万元。

5.2006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陈某甲接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乙的请托,为上述公司在贷款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2次收受陈某乙现金8万元。

6.2010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陈某甲接受安徽省怀远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丙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贷款方面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陈某丙现金6万元。

7.2008年至2012年,陈某甲接受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贷款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张某甲现金6万元。

8.2014年,陈某甲接受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协调贷款发放事务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郑某某现金5万元。

9.2010年至2011年,陈某甲接受怀远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甲的请托,为该公司申请办理贷款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何某甲现金5万元。

10.2009年至2012年,陈某甲接受安徽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贷款方面提供帮助,在每年春节期间,4次收受霍某某现金4万元。

11.2011年至2012年,陈某甲接受安徽省怀远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乙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贷款方面提供帮助,在春节期间,先后2次收受何某乙现金2万元,2019年1月,收受何某乙现金2万元,合计4万元。

12.2009年至2012年,陈某甲接受蚌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丁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贷款方面提供帮助,在每年春节期间,先后4次收受陈某丁现金4万元。

13.2009年春节至2010年中秋节,陈某甲接受宋某某的请托,答应在宋某某贷款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宋某某现金3万元。

14.2011年2月,陈某甲接受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贷款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徐某某现金2万元。

15.2011年,陈某甲接受安徽省怀远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戊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贷款方面提供帮助,在该公司顺利办理贷款后,在陈某甲家中,陈某甲以借为名,向陈某戊索要现金2万元。

16.2008年,陈某甲接受怀远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贷款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年某某现金2万元。

17.2013年,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为从**银行办理贷款,到陈某甲办公室请陈某甲帮忙,期间,陈某甲2次收受张某乙现金2万元。

18.2009年至2012年,陈某甲接受安徽**有限公司原负责人闫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贷款方面提供帮助,在每年春节期间,先后4次收受闫某某现金2万元。

19.2017年至2018年,陈某甲接受安徽**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丁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贷款方面提供帮助,在春节期间,2次收受何某丁现金1.5万元。

20.2016年2月,蚌埠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常某乙因顺利办得贷款,后到陈某甲办公室表示感谢,期间,陈某甲收受常某乙价值1万元的“**”饭店消费卡一张。

21.2011年,陈某甲接受蚌埠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贷款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蒋某某现金1万元。

22.2008年,安徽省怀远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因顺利办得贷款,后到陈某甲办公室表示感谢,期间,陈某甲收受陆某某现金0.6万元。

23.2013年2月,安徽省怀远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乙因顺利办得贷款,后到陈某甲办公室表示感谢,期间,陈某甲收受周某乙现金0.5万元。

24.2014年,蚌埠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因顺利办得贷款,后到陈某甲办公室表示感谢,期间,陈某甲收受沈某某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

25.2014年中秋节前,陈某甲接受安徽**有限公司原负责人杨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贷款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杨某某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

26.2011年4月,陈某甲接受蚌埠市**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丙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贷款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张某丙现金0.4万元。

27.2012年8月,蚌埠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戌因顺利办得贷款,后到陈某甲办公室表示感谢,期间,陈某甲收受陈某戌价值0.3万元的**购物卡。

28.2015年5月,陈某甲接受安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乙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贷款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刘某乙价值0.3万元的**购物卡。

29.2012年7月,蚌埠市**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解某某因顺利办得贷款,后到陈某甲办公室表示感谢,期间,陈某甲收受解某某价值0.3万元的**购物卡。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经通知到案,到案后,积极配合审查调查,除如实交代掌握的其与刘某甲之间的不正当经济问题外,还主动交代了尚未掌握的贪污公款及收受汤某某、吴某某等人财物的事实。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亲属代其将上述款项全部退缴至蚌埠市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办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留置通知书、户籍信息、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贷款合同、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银行怀远支行副行长、行长,蚌埠分行副行长、行长等职务期间,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公款及受贿的大部分事实,故贪污罪系自首,受贿罪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陈某甲亲属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以贪污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受贿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七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敬飞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