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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贪污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71****,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东县**镇**路镇**,捕前住阳江市江城区**路**号**栋**房。2010年7月至2019年7月任阳江市阳东区****,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阳江市阳东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阳东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时任阳江市阳东区**院**的陈某甲,与副**何某某、林某甲、**冯某某和**黄某甲(上述四人另案处理)商议决定从**院采购淮山扁豆、奶粉、儿童服装和药品等方面虚开发票金额骗取**院资金,用于中秋节、春节向有关部门人员送礼及私分。从2013年1月至2018年10月,陈某甲与何某某、林某甲、冯某某、黄某甲、岑某某等人通过采购淮山扁豆、奶粉、儿童服装和药品,虚开发票金额骗取**院资金合计人民币569213.75元,其中从个体户李某某处购买淮山扁豆中虚开发票骗取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40013.75元,从个体户吴某某处和阳东区**商场(原阳东区**商场)购买奶粉中虚开发票骗取的金额合计人民币333700元,从个体户关某甲处购买儿童服装等用品中虚开发票骗取的金额合计人民币64000元,从江城区**药材药品经销部购买药品中虚开发票骗取的金额合计人民币31500元。

陈某甲伙同他人通过虚开发票金额骗取**院资金569213.75元,平时由陈某甲或者冯某某保管,至案发时已全额支出,其中50000元用于报销**院部分无法开票的正常开支,34240元用于支付虚开发票的税款,11500元用于送礼给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88300元分给何某某、林某甲、冯某某、岑某某,余下385173.75元由陈某甲支配使用。上述送礼款项11500元已由相关人员全部退缴到阳东区监察委员会,上述私分款项88300元已由何某某、林某甲、冯某某、岑某某等人全部退缴到阳东区监察委员会。

另查明,陈某甲伙同他人通过虚开发票金额骗取**院资金569213.75元,系以孤儿生活费、残疾人补贴、医疗救助金、福利彩票公益金、设施及护理费和扶贫济困日资金等科目支出的,该资金全部来自于财政局和民政局的专项资金拨款,属于扶贫、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接到监察委通知后,到监察委接受调查并被留置。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何某某等27人的证言;3.经指认的发票、记账凭证、结算业务委托书、进账单;4.账户交易明细;5.查封、扣押通知书;6.2013年-2018年阳东区**院资金安排明细表;7. 行政机关相关文件;8.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书;9.违法款项扣留、冻结财物收据;10.黄某乙冠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11.关于给予陈某甲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12.到案经过;13.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阳江市阳东区**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假手段骗取公共财物达569213.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三年六个月以上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茜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二十一册(含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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