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4********,汉族,高中文化,199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共菏泽市定陶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20年7月31日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现任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所工作人员兼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委会主任,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定陶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利用担任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民小麦种植面积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骗取小麦种植补贴款52695.6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占为己有,其中4963.68元未遂。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将全部赃款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小麦种植面积核实表、村小麦直补发放明细及证明等,菏泽农商银行交易明细及取款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小麦种植补贴款共计52695.6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民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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