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杭州拱墅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班组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镇**村**号。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拱墅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利用担任杭州市拱墅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拱保公司)保安员班组长管理保安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保安人员名单、虚假考勤等方式侵吞拱保公司、康桥科技园区资金共计806484.1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7月始,被告人陈某甲利用班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为陶某某、张某甲、袁某某、王海青、孙某某厚、陈某乙等人办理拱保公司入职手续,并向拱保公司隐瞒上述人员不实际到岗上班或只上班几个月的情况。期间,拱保公司按规定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保费用共计244450.51元。后被告人陈某甲以社保挂靠为由,向陶某某、王海青等人收取非法利益8000余元。
2.2013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利用班组长的职务便利,在张某甲付、袁某某、王海青、孙某某厚、陈某乙等人未实际到岗上班和陶某某、嵇某某等人只上班几个月的情况下,虚报考勤表骗取拱保公司为上述人员发放工资、加班费共计721948.03元。后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其他人员顶替上述人员岗位,先后支付给陶某某、嵇某某、杜某某、徐某某等人工资共计699200元,从中赚取非法利益22748.03元。
3.2013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利用班组长的职务便利,在张某甲付、潘某某、李某某清、张某乙、徐某某、吴某某、许某某、彭某某、刘季美、黄玉美等人未实际到岗上班的情况下,虚报考勤表骗取康桥科技园区为上述人员发放加班费、奖金共计539285.6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拱墅区监察委留置到案,后其家属退回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工资表、考勤表、社保缴费记录、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素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关押在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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