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甘肃省景泰县**镇人民政府原党委委员、副镇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景泰县**镇**小区,因涉嫌贪污罪,经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泰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下半年至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经办、分管景泰县**镇**工作的职务便利和持有已故五保户老人安某某“一卡通”的有利条件,采取使用安某某账户、身份信息和他人身份信息伪造花名册、虚报土地面积等手段,骗取、侵吞国家危旧房改造补助、草原奖补、征地补偿款等资金共计124832.79元。被告人陈某甲将以上款项陆续从安某某“一卡通”取出后据为己有。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以陈某乙名义、安某某账户信息虚报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2000元;2014年6月,景泰县住建局向安某某账户补发2013年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000元;2015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以安某某账户信息、虚构的李某某的名义虚报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6000元。被告人陈某甲骗取、侵吞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总计29000元。
2、2013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上报的2012年、2013年度草原奖补资金花名册中有18户姓名与账户信息不符,被告人陈某甲便将该18户的账户信息全部提供为安某某账户信息,虚报草原奖补资金计7731.6元;2015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在上报2014年度草原奖补资金花名册时,将其中16户账户信息更改为安某某账号,虚报草原奖补资金计4506元;被告人陈某甲在上报2015年、2016年度草原奖补资金花名册时,分别以安某某名义、安某某账户信息虚报5户草原奖补资金计6059.54元;2017年度草原奖补资金花名册继续沿用2016年度花名册,故被告人陈某甲原来虚报的5户继续享受草原奖补资金计3561.54元。被告人陈某甲骗取、侵吞草原奖补资金总计21858.68元。
3、2015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以张某某名义、安某某账户信息上报2014年度退耕还林面积10.68亩,虚报退耕还林粮款补助资金961.20元;2016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的方式虚报退耕还林粮款补助资金961.20元。被告人陈某甲骗取退耕还林粮款补助资金总计1922.40元。
4、2016年年底,被告人陈某甲在上报2016年天保工程公益林经济补偿花名册时,利用国家提高天然保护林补偿标准的机会,私自减少农户天然保护林面积共计449.12亩,并将该449.12亩以安某某名义和账户信息上报申请补助,骗取天保工程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4828.04元。
5、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在上报338线海兴至天骏公路(景泰段)项目征地付款表时,私自在两份工程征地清点表中分别填写了安某某征地面积1.69亩、0.16亩。并以此征地清点表为依据,以安某某名义和账户信息分别虚报60819元、5758元。被告人陈某甲骗取征地补偿款总计66577元。
6、2014年3月至2017年6月,安某某账户转入粮食直补资金(2016年以后改名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五保户免费用电资金总计646.67元,被被告人陈某甲取出后侵吞。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景泰县**镇党委交代了其贪污公款12万余元的事实,后在景泰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期间也能主动配合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景泰县监察委员会退赃人民币124832.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甲身份证明及职务任免文件、甘肃省景泰县**镇党委分工文件、安某某“一卡通”银行流水、取款凭条、2013年、2015年危房改造申请表、花名册、2013年至2017年草原奖补兑现花名册、2016年天然林保护花名册、2014年、2015年退耕还林兑现花名册、征地补偿款兑现花名册、陈某甲向景泰县监察委员会上交赃款业务凭证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白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辩解及自述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镇政府工作人员,利用其主管、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拿到已故五保户安某某的粮食直补存折之后,用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24832.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渭仙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景泰县监察委员会扣押赃款124832.79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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