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清水**村书记,家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肃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酒泉市肃州区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肃州区灾后房屋重建救助方案>,依据相关政策对因2019年5月7日和6月20日暴雨洪涝灾害受灾群众给予救助,对因灾倒塌及严重损坏存在安全隐患的住房进行重建,每户补助2万元。2019年9月,时任清水**村书记的陈某甲以其父陈某乙的名义书写灾后房屋重建救助申请书、填写肃州区2019年灾后房屋重建救助资金申请表,并模仿原主任辛某笔迹,在2019年灾后房屋重建救助资金申请表中**会评议意见一栏主任辛某签字处,签署“辛某”名字并加盖**村印章。同时陈某甲让副主任潘某篡改申请灾后房屋重建救助会议记录,将评审对象由“张某某”改为“张某某、陈某乙”。经核查,陈某乙不属于灾后重建救助对象。2019年12月5日,**镇财税所将2万元灾后房屋重建救助资金发放至陈某乙一折通(账号:3519101210******),次日,被告人陈某甲将2万元灾后重建救助款转至自己账号为62106100035******的酒泉农商银行账户,用于偿还贷款和其他日常支出。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向肃州区纪委退缴赃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担任**村书记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骗取灾后房屋重建救助款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咏梅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