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23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7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案发前系南昌市新建区**镇**所所长,住南昌市**区**镇**村**自然村**号,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贪污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贪污案由南昌市新建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陈某甲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决定并案审查,于2020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担任南昌市新建区**镇民政所长职务便利,违规为其父亲陈某乙和母亲邱某某办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为“城镇低保”),骗取国家城镇低保人民币78534元。2018年,被告人陈某甲使用变造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申报农村建房,违规改建其父亲分给他的农村住房。具体如下:
1、2004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担任南昌市新建县**镇民政所长期间,其父亲陈某乙要求陈某甲利用担任民政所长,负责审核城镇低保材料的职务便利,为其父亲陈某乙和其母亲邱某某办理城镇低保。被告人陈某甲告诉陈某乙其和邱某某都是农村户口,不符合申请城镇低保条件,陈某乙表示户口的事他自己会想办法解决。之后,陈某乙便伪造了一份与自己和邱某某同名,但出生时间、身份证编号、户别、户主姓名等信息与真实户口簿均不一致的假户口本复印件交给被告人陈某甲,并多次催促被告人陈某甲为其申办城镇低保,陈某甲最终同意为其申办。
申办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替城镇低保户主邱某某撰写了《关于要求解决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报告》,填写了《新建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且在该审批表“申请人户口所在乡(镇)政府复查意见”栏民政所所长(盖章)位置签名。此外,被告人陈某甲还亲自编造了新建县**镇政府和居委会《低保申请人邱某某同志家庭情况调查说明》,并利用职务便利将编造的新建县**镇政府《低保申请人邱某某同志家庭情况调查说明》混在其他城镇低保户材料中,加盖了新建县**镇政府公章。因申报材料需要,在被告人陈某甲的提示下,陈某乙通过原新建县**镇居委会支部书记余某某(已死亡)找到新建县**镇原居委会会计李某某,由李某某在居委会《低保申请人邱某某同志家庭情况调查说明》调查人签章处和《新建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申请人户口所在居委会调查意见”栏签名并加盖新建县**镇居委会公章,之后,陈某乙又直接找到新建县公安局**派出所原辅警吴某某,由吴某某出具了一份邱某某的虚假身份证明。致使该虚假城镇户顺利通过原新建县**局的审批,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2004年11月至2007年11月,邱某某和陈某乙通过农行**支行户名为邱某某***********的账户领取城镇低保累计人民币7010元;2007年12月至2016年12月,邱某某和陈某乙通过**信用社户名为邱某某***********的账户领取城镇低保累计人民币71524元,共计领取城镇低保人民币78534元。上述账户及资金一直由陈某乙掌管并支配。
2017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发现城镇低保动态监管核查工作逐渐严格,担心出事,遂取消了邱某某和陈某乙的城镇低保待遇。
2、2015年,陈某乙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镇**村陈家自然村的两套房屋分给四个儿子, 被告人陈某甲和弟弟陈某丁分得一套老房。2018年年初,因该老房将要坍塌,被告人陈某甲与妻子夏某某商量将老房推倒重建, 与陈某丁商量后,将整栋房屋所有权归为被告人陈某甲所有。但被告人陈某甲全家的户口已于2005年8月30日迁往南昌市**区**镇**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陈某甲不符合农村建房申报条件,被告人陈某甲也不想用自己的名字申报建房,被告人陈某甲将此事告诉其朋友甘某某后,甘某某提出他可以帮他制作假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被告人陈某甲听后遂将自己的户口本、母亲邱某某的户口本、夏某某的身份证交给甘某某,甘某某到复印店制作了一张变造的夏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套变造的户口本复印件交给被告人陈某甲,其中变造的身份证复印件将夏某某的住址由“南昌市**区**镇**路**号**栋*单元**室”改为“南昌市**区**镇**村**自然村**号”。变造的户口本将夏某某改为户主,住址同样由“南昌市**区**镇**路**号**栋*单元**室”改为“南昌市**区**镇**村**自然村**号”,并把陈某甲母亲邱某某的户籍信息改到了这本户口本复印件上,还有两个儿子陈某戌、陈某己的户籍所在地改成了**村委会陈家自然村,户口本登记时间都改到了2018年3月30日。陈某甲收到以上变造的身份证复印件后,将其交给了南昌市新建区**镇铁壶村,并于2018年3月20日用于申报办理建房手续,2018年6月8日获得南昌市新建区规范农村建房办公室批准,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将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镇铁湖村陈家自然村的住宅推倒重建。另被告人陈某甲已于2018年4月10日将其全家户口由南昌市**区**镇**路**号**栋*单元*室重新迁回南昌市**区**镇**村**自然村*号。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罪行,并主动交代了涉嫌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已将涉嫌贪污款人民币78534元主动上缴国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南昌市新建区**镇民政所长职务之便,使用伪造的虚假材料为其父母申报领取城镇低保金人民币七万八千五百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使用变造的身份证件骗取农村建房资格,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贪污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
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贪污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贪污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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