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蒙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88********,壮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劳伟文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7年开始,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收受陈某乙、陈某丙、余某某、梁某某、王某某、苏某甲、苏某乙、李某甲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并转给上家李某乙(另案处理),赌资共计人民币82376元。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余某某、梁某某、王某某、苏某甲、苏某乙、李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物证(照片);
4.电子数据;
5.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关亮云
检察官助理:余兰芳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随案移送手机1部(暂存于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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