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20〕41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家中通过电话等方式接受陈某乙、陈某丙、张某某等12人香港“六合彩”投注赌博,涉案赌资共计2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手机一部;2.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陈某甲登记香港“六合彩”赌博交易情况的账本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陈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7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定裕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上杭县旧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32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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