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赌博案)(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旧县镇******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家中通过电话等方式接受陈某乙、陈某丙、张某某等12人香港“六合彩”投注赌博,涉案赌资共计2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手机一部;2.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陈某甲登记香港“六合彩”赌博交易情况的账本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陈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7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定裕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上杭县旧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32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