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座**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州市台江区**召集朋友以打“傻瓜麻将”、“十三水”的方式使用筹码支付进行赌博活动。待赌博结束后,双方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每水等同于人民币10元)。被告人陈某甲以每小时5个筹码是形式(价值人民币50元)进行抽水。经查,被告人陈某甲用于收取赌资的微信账号中,支付给已查获的赌客资金达人民币246100元,收取已查获的赌客资金达人民币184040元。2020年9月14日晚22时许,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依法侦查中查获,后移交福州市公安局洋中派出所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证人吴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等九名赌客均已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证人陈某乙及陈某丙也已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指认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许某某、刘某某、林某乙、何某某、林某甲、唐某某、林某丙、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甲、证人吴某某、许某某、刘某某、林某乙、何某某、林某甲、唐某某、林某丙、郭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禁赌法令,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玲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六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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