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住山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山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利用微信组织时时彩赌博,交易流水12496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明细、赌博网截图等;2.勘验笔录;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大伟
检察官助理:陈少华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山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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