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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赌博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小区**号楼**室。因吸毒,于2011年9月22日被罗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10月6日被罗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利用“香港六合彩”赌博坐庄牟利,同案人员周某甲(另案处理)在收取叶某某、黄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等人的投注后通过微信方式交由同案人员陈某乙(另案处理),再由陈某乙转交陈某甲,陈某甲接受“香港六合彩”赌博投注共13期,赌资累计人民币80045元,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1950元,上述“六合彩”赌博开奖后陈某甲亦是通过陈某乙与周某甲进行结算。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7月1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及行政处罚材料、银行交易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黄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员陈某乙、周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罗源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罗公(西兰)现检字[2019]第0702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陈某甲、陈某乙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陈某甲、陈某乙微信聊天及资金往来记录截图;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赌博进行非法揽注坐庄,参赌人员达3人以上,赌资累计人民币80045元,抽头渔利人民币11950元,且明知道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共同实施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军辉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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