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春节前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和凤阳县**镇**村村民陈某乙(另处)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凤阳县**镇**村**队村庄内、**村**水库边、**林场山中等地招揽李某甲、饶某某、曹某某、柏某某、李某乙等20余人利用牌九聚众赌博,提供赌博工具并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柏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陈某乙的供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 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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