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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赌博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1198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台山市**镇**村**号。2019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0月1日租赁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16号105卡后,于同年12月2日无证开设麻将馆,招引他人利用麻将进行赌博活动,每张麻将桌每局抽头渔利2.5元,自开办麻将馆以来至同月23日查获时止,抽头渔利累计18163元。

2019 年 12月23日22时05分,台山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对台山市台城沙岗路16号105 卡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刘某乙、陈某乙、余某乙、夏某甲、林某某、甄某某、韦某某、余某甲、唐某某、刘某甲,并扣押麻将牌3副,麻将币237枚,监控设备1套。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前往公安机关了解其开设的麻将馆被查处的相关情况,被民警传唤到台山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自己有开设麻将馆通过投币无上限形式抽水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2、证人谭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刘某乙、陈某乙、余某乙、夏某甲、林某某、甄某某、韦某某、余某甲、唐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相关书证。

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招引三人以上参赌,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春华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3170****。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4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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