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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赌博案)_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2197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多次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接受吴某某、倪某甲、王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林某甲、庄某某、林某乙等人“六合彩”赌博投注,被告人陈某甲累计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80704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行政处罚材料、归案说明、户籍证明、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网站截图、会单、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倪某甲、陈某乙、吴某某、陈某丙、林某甲、庄某某、林某乙、倪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应建国

检察官助理:陈雅静

2020年4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有关涉案款物已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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