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街道**村**号,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公寓**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1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8日补查重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6月23日;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肖某甲在深圳市**街道**会所认识,之后保持情人关系交往。2019年1月19日,两人因相互之间不接对方电话产生了矛盾,后陈某甲将肖某甲的微信删除。
当日16时许,肖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号找到正在打麻将的陈某甲,18时许,陈某甲打完麻将后骑电动车搭载肖某甲离开麻将馆,行至宝安区**大道与**大道交汇处时,两人因添加微信的事情发生争吵,后被路过的证人池某某劝停。过了一会儿后,两人再次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起来。肖某甲有抓挠陈某甲的头部和脖子,陈某甲有使用一根木棍打了肖某甲的左脚一下,在用力推开肖某甲的过程中,有用拳头殴打肖某甲的胸部,后肖某甲直接仰面倒在地上昏迷不省。
被告人陈某甲拨打了120急救并送肖某甲到福永人民医院,到达福永人民医院后陈某甲趁机离开。民警于案发当天,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房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
被害人肖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肖某甲系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在诱因(如剧烈运动、情绪激动、外伤等)的作用下引起急性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材料、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木棍照片、广生医院急救病历复印件、关于被害人外伤伤情的情况说明、关于被害人家属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说明、被害人的社保卡治疗记录和药物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池某某、郑某某、刘某某、陈某乙、肖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路口附近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莉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7张,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1份。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被害人家属提交的被害人以往住院病历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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