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77********,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高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高邮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5时56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苏JW****号重型普通货车,在高邮市临泽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内移动车辆准备装货时,对路面情况观察疏忽,与市场内行走的被害人陈某乙(女,1954年**月**日生,住高邮市**镇**村**组**号)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陈某乙失血性休克、感染性休克死亡。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机动车照片、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颜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意见书;
5.高邮市公安局的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6.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步勤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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