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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逃税案)_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7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组,职业:黄梅**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8日被黄梅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11月5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黄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9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陈某甲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自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2020年3月4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陈某甲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期限自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5月11日,经黄梅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的违法犯罪经历:因犯高利转贷罪、挪用资金罪于2000年12月25日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注册成立了湖北**商贸有限公司( 该公司己于2017年注销),该公司住所地为黄梅县**镇**路**号,由其姐夫王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甲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该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管理、税收申报等事务。

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以湖北**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在山西经营煤炭生意期间,因介休市、孝义市等小煤矿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卖煤点老板介绍,由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向陈某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应纳税额为2104475元。后因上述三家北京公司走逃,造成该1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票据,北京国家税务机关向湖北省黄梅县国家税务局发出协查函,黄梅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经查,陈某甲已于2015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将该127份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进行了申报抵扣税款,共计抵扣税款2104475元,黄梅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于2017年1月4日向湖北**商贸有限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要求陈某甲将已抵扣的1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2104475元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行申报补缴,并于2017年2月17日、2017年4月26日两次向湖北**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甲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要求陈某甲缴纳127份失控发票已抵扣的2104475元税款,但陈某甲一直未进行申报缴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黄梅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黄梅县人民法院(2000)梅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2019年11月21日介休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湖北省黄梅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湖北迎博商贸有限公司稽查报告及关于湖北迎博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逃避欠缴税款的稽查报告、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进户检查许可证、税务检查通知书、黄梅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案件移送资料清单(附:纳税申报表、认证抵扣清单、结算单、询问笔录、银行承兑、当期发票领购数量、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购销合同、营业执照、收据、身份证信息、发票明细及清单、黄梅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梅国稽税处[2016]120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黄梅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梅国税稽催字[2017]1号、3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黄梅县公安局调取的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向湖北**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资料信息、湖北**商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的原始凭证、营业执照及该公司注销的相关材料、湖北**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发票汇总、湖北**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数据查询明细、湖北**商贸有限公司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湖北**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湖北**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度的纳税明细、黄梅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调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相关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陈某乙、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乙、黎某某、夏某某、沈某某、毛某某、梅某某、陈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将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向其代开的127份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申报抵扣税款,共计抵扣税款2104475元,黄梅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陈某甲将已抵扣的2104475元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行申报补缴,并先后两次向陈某甲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要求陈某甲申报补缴,陈某甲一直不申报缴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承全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黄梅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87203****。

2.案卷材料3册及相关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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