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曾用名“陈某乙”,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5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海宁市**镇**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村**幢**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重婚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甲与江某某系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分居,但双方并未解除婚姻关系,迄今,被告人陈某甲与江某某均在婚姻存续期间内。2014年,被告人陈某甲与蒋某某认识,201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陈某甲与蒋某某在海宁市盐仓开发区**幢**单元**室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案发。
2、2011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他人向不法人员购买了伪造的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分局城关派出所居民户口簿一本(在册人口仅陈某甲一人)、离婚证一本(浙台离字10001180号,男方陈某甲、女方刘某某)。2014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与江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内,购买了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镇**座**幢**室商品房一套。2015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将上述伪造的居民户口簿、离婚证进行复印,将复印的伪造文本提供给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2015年12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将上述不动产登记于被告人陈某甲一人名下。经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办证中心、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婚姻登记处确定,上述国家机关证件均系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医院门诊病历、住院记录、房屋买卖合同、结婚证、离婚证、户口本、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金某某、王某甲、周某某、韩某某、麻某某、王某乙、吴某某、陈某丙、陈某丁、江某某、刘某某、蒋某某、陈某戊、陈某巳、庄某某、祝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王某丙、王某丁、顾某某等人的证言,民警沈斐超、郭聪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陈某甲又非法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计二本,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应当分别以重婚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红平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海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