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7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东莞市**镇**街**出租屋。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1日。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使用其父陈某乙的烟草零售许可证,在其位于东莞市**批发部销售香烟。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陈某甲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12日购进伪劣假冒香烟一批。当日20时许,公安机关接市烟草局举报,并联合烟草局抓获准备兜售假烟的陈某甲,在现场五菱宏光面包车和别克GL6 商务车上缴获假烟一批,共1301 条。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香烟,且均系伪劣卷烟。经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卷烟共价值人民币20.5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汽车、香烟等物证,检验报告、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工商登记信息等书证,及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以假充真销售假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燕玲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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