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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78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里**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胡婷,系广东宝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09年1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清溪镇银湖科技路147号经营鸿兴商行(营业执照名称为深深日用品店,)。2019年5月底开始,陈某甲向一男子购入卷烟,存放在本市清溪镇科技路翰林科技园一仓库,在上述深深日用品店销售。

2019年6月14日,东莞市公安局联合东莞市烟草专卖局到上述现场进行查处。在清溪镇科技路翰林科技园将陈某甲抓获,在该科技园仓库缴获硬中华等26个品种共计3176万支卷烟,在本市清溪镇科技路147号鸿兴商行缴获庐山(精品)等20个品种共计0.78万支卷烟,在停放在上述科技园内粤SV8****汽车上缴获15个品种共计4.16万支卷烟。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价值254483.04元。经查,陈某甲在东莞市内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经营卷烟的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陈某乙等证人的证言,租赁合同等书证,涉案卷烟等物证,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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