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夏津县,公民身份号码372423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花园。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从他人处大量购进假冒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洗护用品,并屯放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其租用的房屋内,欲对外销售,后被查获。经上述公司鉴定,起获的标有“海飞丝、飘柔、潘婷、清扬、六神”等注册商标的洗护用品均为假冒产品,货值金额达人民币90余万元。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至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海飞丝、飘柔等洗护用品;2.书证: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财物清单、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银行卡流水交易记录,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照片,价格证明、鉴别报告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刘某某、栗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据材料:被告人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黑黎
检察官助理:孙静
2020年10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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