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4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在其经营的昆明市盘龙区**经营部,虚构在昆明市禄劝县开发建设养老院及温泉娱乐设施需要投资的事实,以个人名义,通过口口相传及召开保健品宣传会等形式,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宣传,允诺给予月息2%-5%的回报并出具《借条》及《借款合同》,吸引投资人投资,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向王某某、陈某乙等29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682000元,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约15万余元。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昆明市盘龙区**村**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借条、借款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窦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发会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