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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集资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7〕40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71********,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南省沅江市**路**号住深圳市********。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6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8日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5年8月l8日以股权转让形式取得深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之后伙同陈某乙、唐某某(二人已被逮捕)等人,依托该公司及该公司所建****网络借贷平台(http://www.******. com),虚构投资项目,非法集资,在取得资金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被害人损失数额高达8,595,143.5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资料、抓获经过、银行资金流转记录、工商资料、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关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付某某、孟某某、廖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审计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杰

2017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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