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公款等案)_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41963********,汉族,高中文化,原浙江省龙泉市**乡**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龙泉市**乡**村**号,住龙泉市**街道**村联建房**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龙泉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龙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调查一次,延长审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

1201212月,潘某甲承包龙泉市**公路路基建设工程。由于公路加宽需要增加工程量,潘某甲让时任业主单位龙泉市**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的被告人陈某甲在商议时予以帮忙。经陈某甲提议,**公路指挥部、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同意,确定增加工程量,并与潘某甲签订补充协议。2014928日,潘某甲为了与陈某甲搞好关系和感谢在**公路工程建设上的帮忙、关照,按照陈某甲的要求,通过帮陈某甲归还从**公路指挥部支用的200000元的方式,送给陈某甲200000元,陈某甲予以收受。

201625日,潘某甲收到**公路指挥部支付的工程尾款671875元,为了感谢陈某甲在其承包**公路过程中的帮助,送给陈某甲150000元,陈某甲予以收受。

综上,被告人陈某甲收受潘某甲350000元。

2017年年初,陈某甲听说潘某甲要举报自己收受钱款的事情,担心事发,于2017年分两次将收受的贿赂款350000元归还潘某甲。由于担心潘某甲还要举报,陈某甲于20181月额外支付100000元给潘某甲。

22010年至2011年,龙泉市**乡**村得到龙泉市财政局安排的“**公园”、“**山南入口” 两个一事一议项目。经陈某乙介绍,由被告人陈某甲提议,村两委决定由吴某甲承包建设上述两个项目。在承包项目的过程中,吴某甲向陈某甲表示会给其好处。201112月,陈某甲以购房缺钱为由,向吴某甲提出给付好处费300000元的要求。吴某甲为了感谢陈某甲在上述两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同时为了与陈某甲搞好关系,以获得**村今后更多的工程项目,于20111224日,将300000万元转账至陈某甲个人银行账户,陈某甲予以收受。

2012年至2016年期间,龙泉市**乡**村分别实施了 “**中心公园”、“**修缮工程”、“**祠堂、**修缮”等项目,经陈某甲的提议和安排,上述项目全部由吴某甲承包施工。

2014年下半年,陈某甲听说有人要举报他将村中工程承包给吴某甲的事情,因害怕自己收受吴某甲贿赂的事情败露,陈某甲将收受的贿赂款300000元归还给吴某甲。

二、挪用公款犯罪事实

1201416日,龙泉市财政通过**乡将1000000元**公路工程补助款下拨到宝更村集体账户,该笔款项由宝更村村两委协助政府用于**公路建设。为方便支付建设工程相关开支,**村于18日将款项中的500000元转至村会计叶某甲个人信用社账户。114日,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的被告人陈某甲为了帮朋友金某甲归还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要求叶某甲从500000元工程补助款中支出200000元给其使用。叶某甲根据陈某甲的要求,从**公路工程补助款中转账200000元至陈某甲个人信用社账户,陈某甲随即将该200000元转给金某甲用于还贷。115日,陈某甲将金某甲归还的200000元转还给叶某甲账户。

2201445月份,被告人陈某甲由于自己承做的山地开发项目缺少资金,遂以代付**公路相关开支为由,两次要求**公路指挥部会计曾某甲从专用银行账户内领取上级拨付的**公路工程款共计200000元。陈某甲将200000元款项用于自己承做的山地开发项目。2014928日,陈某甲用收受潘某甲200000元以抵扣工程款的方式归还挪用的200000元。

三、挪用资金犯罪事实

2013331日,龙泉市**乡**村为方便支付**公路建设的政策处理款,经集体研究决定,将村集体账户内的500000元资金转至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陈某甲个人银行账户保管存放,用于向有关农户支付政策处理款。4月1日,陈某甲私自将保管的村集体资金248519.85元用于归还自己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416日,陈某甲向银行贷款300000元后,陆续将挪用的钱款归还并用于支付政策处理。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经龙泉市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留置令、归案经过、**村财务记账凭证、关于给予**公路资金补助的请示、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关于下达2014年政府性投资项目第四期资金的通知、记账凭证、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进账单、拨款申请单、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龙泉市**乡委员会文件、龙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关于陈某甲辞去龙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龙泉市**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商银行账户明细账、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取款条、浙江龙泉农商银行贷款明细、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浙江龙泉农商银行明细账、**村会议记录、龙泉市**乡**村建造公园合同、**乡**山南入口合同、**村中心公园合同协议书、旧房修缮及中心公园回廊工程合同协议书、栏杆建造合同、**乡**村领(付)款凭证、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请款单、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建筑业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网上银行交易回单、个人客户存款凭证等;

2.证人潘某甲、叶某甲、曾某甲、季某某、杜某某、金某甲、曾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周某甲、潘某甲、赖某某、周某乙、龚某甲、杨某某、龚某乙、李某甲、吴某甲、毛某某、吴某乙、周某丙、潘某乙、陈某丙、邱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龙泉市**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利用协助政府经手、管理公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利用经手、管理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新宇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龙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