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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陈某甲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18〕6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44********,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1987年3月至2017年4月任普宁市**镇**村党支部书记,系普宁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因本案于2018年9月21日被揭阳市纪委监察委立案审查调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0月10日移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经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后决定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于2018年11月8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7月,普宁市**镇**村经济联合社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署联合开发住宅小区协议。**村经济联合社以村集体土地59.2亩折价人民币828.8万元,入股占20%。赖某某负责成立**公司,出资人民币3800万元用于建设,入股占80%。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陈某甲、**村村委会主任陈某乙(另案处理)二人利用其在村担任职务的便利,与赖某某私下口头约定,陈某甲、陈某乙分别以个人名义向**项目投资人民币100万元,各占股20%,赖某某实际占股40%。陈某甲、陈某乙在**开发过程中为该项目提供手续等协助。2014年7月,**村委与**公司清理核算,各投资人均收回投资款后,**村经济联合社共分得红利人民币22330997.62元并入村帐。截止2016年1月,赖某某以现金、转账或抵扣房款形式分多次付给陈某甲共计人民币22330997.62元,并返还股本人民币100万元。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揭阳市纪委监委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中共普宁市**镇委员会文件、普宁市人大常委会复函、情况说明、陈某甲简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村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公告书、协议书、见证书、银行账户交易清单、陈某甲自书材料、**公司公司资料及相关账务资料、销售明细表、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复函、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肖某某、许某某、陈某丙、杨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克彬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在其住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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