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46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街**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栋**房。因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开始,被告人陈某甲与冯某某(另案起诉)合伙,在未取得经营警用装备资质的情况下,开始以广州独角钛敌户外安防装备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淘宝店铺和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警用装备,并聘请陈某丙(另案起诉)负责打包发货、通过淘宝店铺及微信销售执勤服等警用物品,被告人陈某甲与冯某某负责订货、找客户,同时也负责发货、经营淘宝店铺。被告人陈某甲向东莞**安防有限公司或者网络卖家等厂家订购蓝色警用衬衫200件及警帽等物品,向东莞交警**大队(销售26件)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售,每件衬衫搭配一个公安臂章,剩余54件衬衫。2020年1月9日中午11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番禺区**街**座**房抓获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并查获带有人民警察标志的臂章、帽徽、警帽及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一批。经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警官藏蓝色礼仪大檐帽1顶(共1顶)、束腰式夏执勤服1件(共54件)、司法臂章1个(共14个)、法院臂章1个(共20个)、公安臂章1个(共61个),符合公安部颁布的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可视为制式警服、警帽及服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经营警用装备资质,非法买卖警用装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庆光
检察官助理:彭素填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卷1册4张光盘。
3.依法扣押的警用装备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4.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一台、手机一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