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平南县**乡**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3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未经住宅主权人莫某某的允许,非法侵入其位于桂平市**路**楼的住宅实施盗窃,盗走现金人民币600元。
2、2010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未经住宅主权人陈某乙的允许,非法侵入其位于桂平市**楼**室的住宅。
3、2010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未经住宅主权人黄某某的允许,非法侵入其位于桂平市城区**小区**单元**室的住宅。
上述案件发生后,公安民警在对各现场勘查过程中依法提取到了四枚可疑指纹。经鉴定,现场提取的四枚指纹与被告人陈某甲的指纹相吻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莫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住宅主权人允许,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三次(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邦强
检察官助理 范燕鈃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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