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一部刑诉〔2020〕Z37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居住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储存弹药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储存弹药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年重阳节期间,在广东省化州市某供销社门前空地摊位分二次购买铅弹约300发并全部带回珠海放在自己家中。后陈某甲于2018年重阳节期间,在岳父家中看到有一小盒铅弹,约200发,同月又在收拾爷爷旧屋时发现爷爷遗留的铅弹,约150发。陈某甲将这些铅弹带回珠海并放在自己家中。2019年6月28日,陈某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后公安民警在陈某甲的卧室衣柜中搜出铅弹630发。2019年7月15日,经珠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陈某甲的卧室衣柜中搜出的铅弹630发均为非制式气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搜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储存气枪铅弹500发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甲以犯非法储存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善锋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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