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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储存爆炸物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竹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竹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8日至9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和丈夫王某某(另案处理)自1994年起在竹山县秦古镇大堰村小林扒绿松石矿区开采绿松石,所使用的炸材以王某某的名义通过公安机关审批后在秦古民爆服务站领取。2009年8月18日、8月21日,王某某先后二次在秦古民爆服务站领取雷管共100枚,王某某将领取的雷管交给陈某甲保管,陈某甲将雷管带到绿松石矿区使用。

2009年11月,政府要求关停绿松石矿区,封闭矿洞、上缴炸材,王某某电话告知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甲未将埋在矿洞内矿渣下的97枚雷管取出上缴,也未报告,封闭矿洞后离开。

2012年11月13日,竹山县矿产综合执法大队秦古中队队员在秦古镇小林扒绿松石矿区巡查时,发现了被告人陈某甲埋藏的97枚雷管,遂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民爆物品轨迹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及雷管照片;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政府要求关停矿洞、上缴炸材的情况下,将97枚雷管埋藏在矿洞内矿渣中,拒不报告和上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3733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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