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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制造、运输枪支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02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许, 被告人陈某甲通过网络购买了射钉枪等枪支配件,并在其工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宿舍(位于本市**镇**工业区**路**号)将上述枪支配件改装成一把枪形物品。后陈某甲开车将上述枪形物品运回老家(位于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村**号)藏匿。2019年8月6日16时许,公安民警接报后经侦查在**镇**广场抓获陈某甲,并在信宜市**镇**村**号缴获一把枪形物品(经鉴定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及射钉弹、钢珠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陈某乙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非法制造、运输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运输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军

2019年11月7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3张)和检察卷1册。

3.涉案物品清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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