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红毛,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4月14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年10月至12月间,多次通过“淘宝”网络平台购买了射钉工具枪、精密管、瞄准器等物,后在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二村人家山上的土厂内,使用电焊机、扳手等工具,将射钉工具枪改装成猎枪,用于个人打猎,并藏于其家中。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1月2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并配合公安机关从潮安区**镇其家中起获黑色枪形物一支、金色空炮弹十枚等物。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黑色枪形物品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枪状物一支、金色空炮弹十枚等物;

2.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淘宝”网络平台购买记录等相关资料;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

6. 鉴定意见: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一年九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荣浩  

2020年5月7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4. 涉案款物:手机一部、内六角扳手二把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