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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77********,佤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到陈某乙(另处)家玩时,跟陈某乙商量让其购买射钉器及钢管,并帮其制造枪支的事情。陈某乙就帮陈某甲购买了射钉器和钢管并焊接枪管,后被告人陈某甲以300元钱的价格跟陈某乙购买了焊接好的枪支。被告人陈某甲将该枪支拿回家后,自己用借来的磨光机、电焊机等工具,用家用电视接收器的架子做了枪托。被告人陈某甲制造枪支后持有并使用。

2020年12月4月22日23时许,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勐来派出所民警在**乡**村堵卡点听到**村**组附近甘蔗地里传来枪声。后民警到**乡**村**组附近甘蔗地调查。2020年4月23日01时许,民警在**乡**村**组附近甘蔗地附近查获被告人陈某甲,同时查获陈某甲携带的射钉枪一支、射钉弹66发、铁砂一瓶。经临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被告人陈某甲的枪支为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陈某甲制造并持有的枪支、弹药等物证;2.户籍证明、陈某乙非法制造枪支案立案材料等书证;3.抓获经过、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抓获经过;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为了自己打猎的目的,请陈某乙帮忙制造枪支,后在陈某乙焊接枪管后将枪支取回自己使用机械焊接枪的枪托的部件,使枪支完整、可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被民警查获非法持有枪支,在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供述陈某乙帮助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并提供详实的信息,使陈某乙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5012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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