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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3261994********,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陈某甲从网上购买射钉枪、无缝高压防爆管等疑似枪支配件后,将所购配件在务川自治县**乡**村**组陈某乙家堂屋门口街阳上组装成疑似枪支,2019年5月16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HJ-2019-0067-J001号检材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保全证据决定书、清单及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陈某乙、黄某某、陈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志红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文书卷一册,共21页;证据卷一册,共110页;散件3页)。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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