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城口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8日向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陈某甲通过自己的淘宝账号在网上购买射钉器,钢管,瞄准镜等物品,根据网上教的方法,在重庆市城口县**镇**号自家的天楼上,用砂轮、扳手、电焊机等工具将射钉器改装成枪支。后被告人陈某甲将制作好的枪支存放在重庆市城口县**镇**村**药材厂内。2019年10月31日万州区公安局民警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海丰农场工地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并在其重庆市城口县**镇**村**药材厂内查获用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一把和钢珠、空包弹等物品。2019年12月20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 前装填式)。认定为枪支,该枪具备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网上交易记录等材料;
1抓获经过、扣押的射钉枪等物证;
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文书;
6.枪支提取现场视频、指认照片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在网上购买零部件,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城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仁志
检察官助理:瞿凡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城口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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