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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21号

被告人陈浩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20年4月24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浩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浩锐在网上购买可以组装气枪的配件,并在其位于饶平县**镇**号的住家中非法组装成二支枪状物,经其本人测试能正常激发钢珠,后被告人陈浩锐将其中一支枪状物送给陈某丙(另案处理)。

2020年4月23日,饶平县公安局根据线索对饶平县**镇**号、饶平县**镇**号进行检查,现场查获陈浩锐、陈某丙各持有的一支枪状物,并将被告人陈浩锐、陈某丙等人传唤到案。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别检验:送检的2支枪形物品物品均是气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气枪、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丙、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浩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浩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松波

检察官助理:余谊泳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浩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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