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8日被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重新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五金店内购买一支射钉枪并让其儿子陈某乙在网上购买瞄准器、精密管等配件。之后,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的家中将射钉枪、瞄准器、精密管等予以加工、组装成一支类枪物。2018年9月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甲的家中扣押了一支类枪物以及钢珠、射钉弹。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支类枪物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于同年9月15日被带回至临海市看守所羁押。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淘宝购买记录、指定管辖请示、决定书、函等;
2、证人证言:陈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5、枪弹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严灵光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卷外材料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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