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住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2005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本院批准逮捕,上网追逃;2011年8月26日被饶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4月18日被饶平县公安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多次传唤未到案,2012年6月28日被饶平县公安局重新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20年11月2日被饶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案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7月至8月间,同案人朱某甲(因本案已被判刑)等人在饶平县**镇**路县党校对面开设制假工场,非法制造假冒卷烟标识,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受雇后到该制假工场参与制假活动。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是工场师傅,负责调试、操作、维修印制假冒卷烟标识的印刷机器等。2005年9月16日,饶平县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该制假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同案人沈某甲、陈某乙等人,查获“04”印刷机、压痕切线机、晒版机各一台,假冒“阿诗玛”卷烟内外标标识24500件。

案后,被告人陈某甲潜逃,2005年12月14日被批准逮捕上网追逃,2011年8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被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12年6月28日被重新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20年11月2日再次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现场查获的“阿诗玛”卷烟标识系假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假冒卷烟标识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丙、陈某丁、余某甲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朱某甲、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仍提供技术积极参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晓敏

                                               检察官助理  李奕瀚

                                               

2021年2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