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243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曾因吸毒,于2005年3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吸毒,于2011年4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于同年4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雇佣钱某甲、钱某乙、陈某乙(均已判决)、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事非法爆破作业,在乐清市白石街道**路段,将药剂、电线等物制造成药卷,用于炸岩筑路。2019年11月17日下午,钱某甲、钱某乙、陈某乙、叶某某在工地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药卷63个(重约10千克)、散装药剂约6千克。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现场查获的药剂均为烟火药;药卷具备爆炸性,为爆炸物。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1月2日向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照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陈某丙、卢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钱某甲、钱某乙、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技术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量记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雇佣他人从事非法爆破作业,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琛琚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联系方式:1386872****)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随案移送材料5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