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9〕79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雷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在任职雷州市杨家镇井尾村委会赤步经济合作社经法人代表期间,未向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位于该村村口的农田以“自留田”的名义将农田分配给村民,在农用地上挖沙并运来杂土填埋该农用地,拟作其他使用。经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勘查,被填埋的农用地面积27. 5亩,其中水田6亩(基本农田)、旱地16.03亩(基本农田)、坑塘水面积5.47亩,土地耕作层严重破坏。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发现该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后,责令雷州市杨家镇井尾村委会赤步经济合作社停止违法行为。随后,雷州市杨家镇井尾村委会赤步经济合作社进行对涉案农用地进行复耕,耕地范围的土地已平整与翻耕并种上香蕉,水田范围土地已平整翻耕并种上番薯与芋头,涉案土地已符合种植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说明、涉嫌土地犯罪案件移送材料、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非法破坏耕地位置地雷说明、国土资源现场勘查笔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雷州市杨家镇井尾村会议记录、复耕验收证明书、自留田分配草案、涉案土地现状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邓某某、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有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宅。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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