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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二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宁市任城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街道**村)。2019年7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乙(已判刑)先后成立济宁**有限公司、济宁**有限公司、济宁**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上述公司的经营范围均无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均为济宁**有限公司承揽业务。

2011年3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协助陈某乙,以济宁**有限公司名义、以高息为诱饵,利用发放宣传单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陈某甲先后负责管理济宁**有限公司**店、**店及山东**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499000元,涉及集资群众151人,偿还本金447000元,支付利息1104240元,造成公众损失金额12947760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河北省廊坊市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集资参与人陈述:集资参与人刘某某、吴某某、唐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郗斌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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