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住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座**单元的家中以零存整取为主要形式,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先后组织四班民间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9年1月倒会。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吸收陈某乙、余某某、陈某丙等16名被害人资金达人民币2357475元,案发前已归还部分被害人人民币195200元,造成损失达人民币2162275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又归还部分被害人人民币115800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损失情况一览表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等16人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陈某乙等11人的辨认笔录;
5. 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人民币2357475元,造成损失达人民币21622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艳红
代理检察员:陈 钦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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