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浙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公司负责人汪某某(已判刑)等人开发设计“**”电子商务平台,该平台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消费返利”经营为手段,设立资金池,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并通过发展区域代理商吸引商家加盟,区域代理商通过公开宣传等方式在其区域内向商家推广“**”电子商务平台。商家在平台注册成为加盟商家,消费者在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平台以“分300天全额返还商家保证金、赠送会员3倍消费积分、积分可以再次消费”为诱饵,吸引加盟商家在平台上充值“商家保证金”。区域代理商可以获得其所在区域加盟商家充值的“商家保证金”的9.375%作为返利佣金。
2015年4月底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担任**公司余姚地区区域代理商,采用公开宣传等方式在该地区内推广“**”电子商务平台,吸引熊某某、陈某乙、彭某某清等商家加盟该平台、充值保证金,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 500余万元,获得返利佣金人民币14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经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取得了陈某乙、熊某某、彭某某清等18名商家的谅解。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本市公安局兰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分成情况表、浙江**电商区域经理试合作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浙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专项审核报告、关于浙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保证金”、“货款”等财务审核结果与网站数据鉴定结果差异的分析说明及数据光盘、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卡复印件、**网站截图、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证人汪某某、陈某乙、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与他人共同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被告人陈某甲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陆宁吟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84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补充证据3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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