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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湖南省**县人,户籍所在地长沙县**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县**街道**小区**栋**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先后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还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长沙县**街道**小区等地向邻居、熟人等不特定公众介绍其委托他人投资可以获得“高额返利”,吸引被害人将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至陈某甲账户,被告人陈某甲则将资金转至其上线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对方不定期返还部分资金给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再返还资金给被害人。经审计,被害人彭某某、刘某某、肖某某、廖某某、王某甲、高某某、王某乙、范某某、杨某某、丁某某、陈某丙、李某某、陈某某13人自述共向陈某甲转账7,719,488.00元投资款,其中,能够与相关书证印证的金额为5,897,970.00元。

2019年8月5日,民警依法将被告人陈某甲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司法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彭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辉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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