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19〕74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2198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9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自2018年3月17日起,组建QQ 群“**”(群号69488****),在QQ群内向群成员宣传资方需要资金过桥、短期拆借、银行冲量信息等,向群成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限以几天到一两月不等,利息为日息自万分之五至千分之一。组建该QQ群后,陈某甲作为群主,通过群成员互相介绍、口口相传等形式不断吸收新成员加入该群,峰值时群内有群成员四十余人。陈某甲通过群成员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群成员的资金后,再投资到陈某乙(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2018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不能如期向群成员兑付资金。经统计,被告人陈某甲共计向24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923.6105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985.1834万元。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查获经过、QQ群聊天记录截图、陈某甲银行卡流水、集资参与人银行流水、报案材料、南京南审希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陈某甲案资金情况的鉴定意见书等书证;
2.集资参与人周某某、张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忠文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2068页,补充材料4页。
3.随案移送鉴证报告1份。
4.随案移送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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