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四部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松门镇聚集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做会23只,既以会主身份得首会会金,又以会员身份标会得会金,共得会金人民币1276760元,无法返还会款共计人民币732910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12日在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分局八桥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人口信息、会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归案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陈某乙、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聚会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霞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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